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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1、理事会的任何成员国、联合国的任何成员国或其所属专门机构,可按下款成为本公约的缔约一方:
(1)通过无保留批准签约;
(2)签约后尚待批准者,通过交付批准文书;
(3)通过加入。
2、在1962年7月31日以前,本公约应任由本条第1款所指各国到布鲁塞尔理事会总部签约,此后,本公约应任由上述各国加入。
3、如有本条第1款乙项情况,本公约应由其签约国按照其宪法程序予以批准。
4、非本条第1款所指各国际组织成员的任何国家,如由理事会秘书长按缔约各方的请求向该国发出邀请时,可以通过加入,并在加入生效后成为本公约的缔约一方。
5、批准或加入文书应交由理事会秘书长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