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进出口贸易的便利化,企业产品更新换代需要进口生产设备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办理进口设备的时候,如果事前考虑不周,进口设备被退运或者等待办理相关证件材料压港10天至1个月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但给企业造成许多经济损失,还耽误了宝贵的生产时间,在此提出几点常见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五类典型设备
01旧机电产品
02强制性认证产品
03能效标识产品
04特种设备
05成套设备
五类典型设备通关注意事项
一、旧机电产品
如果需要进口的生产设备是旧机电产品,或者部分属于旧机电产品,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要求,区分要进口设备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由进口中的哪一类型,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145号公告公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列入《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列入《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收用货单位必须在设备装运前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为便于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收用货单位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收用货单位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可以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录入产品信息,平台将自动对产品的监管措施进行判别。
不然若属于禁止进口的,即使进口设备运输到口岸也将做退运处理;属于限制进口的,未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同样需要做退运处理,在海关总署授权的检验机构做出装运前检验合格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后, 才能重新进口。
二、 强制性认证产品
要进口的生产设备中含有电焊机、电动工具、小功率电动机、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详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17年HS编码对应参考表的公告(2017年第20号)共21大类137种品)产品的,则需要通过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3C认证证书才能正常通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另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对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汽车座椅安全带”等11类汽车零部件,可凭企业《自我声明》先将货物提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录《免办证明》即可。
三、 能效标识产品
进口设备中含有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电力变压器等(目前已十五批共42大类)产品的,需要加贴我国能效标识才能正常进口。
但是对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人提供《企业声明》以及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四、特种设备
进口设备中含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详见2014年发布的《质检总局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特种设备目录共9类148种)属于特种设备,需要外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才能正常进口。其中:
(一)锅炉、压力容器提供产品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锅炉,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30L,且额定蒸汽压力≥0.1MPa(表压,下同)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几何尺寸)≥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