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市辖区内首次自主创业,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以上,在6个月内申报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补贴标准为: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低保户4000元,低保边缘户2400元,在领失业金、军队退役毕业生2000元,残疾人8000元。(3)申报程序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认定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办理,创业补贴本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完税证明或减免税批件、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1)在我市辖区内首次自主创业,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以上,在6个月内申报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补贴标准为: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低保户4000元,低保边缘户2400元,在领失业金、军队退役毕业生2000元,残疾人8000元。(3)申报程序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认定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办理,创业补贴本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完税证明或减免税批件、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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