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
海关监管证件
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
为落实俞建华署长对海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要求,心怀“国之大者”,坚决抓好海关安全生产工作,筑牢国门安全防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海海关根据海关总署部署,积极推进口岸危险品综合治理,防风险、保稳定,喜庆党的二十大召开。
实务中,危险品经常与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产生关联和交叉。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的管制规则比较复杂,专业性又比较强。今天,我们推出海关监管证件——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专题,来聊一聊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是怎么回事儿,进出口主体在合规方面需要重点关注哪些要点,从而做到依法提前申领证件,确保危险品安全快速通关。
一、易制毒化学品
(一)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包括1-苯基-胡椒醛、黄樟油等,第二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苯乙酸、醋酸酐等,第三类也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甲苯、硫酸等。
需要关注的是,列入进出口管制范围的化学品不仅仅限于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纯物质,还包括以下情况:
1、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可能存在的盐类。
2、除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以外的其他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混合物管理的要求要求,会在后面作具体介绍)。
3、列入《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且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