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设备操作证
依据一: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
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依据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二、叉车小知识
叉车作业八不准:
1、
不准将货物升高作业距离运输。
2、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3、
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
不准用单叉作业度。
5、
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6、
不准在货叉或货盘版上带人作业 货叉举起时严禁在货叉下站人。
7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货物。
8
不准在岸边直权接叉运船上的货物。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
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
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