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会进行安排
3、委托检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检测方案,宝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检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
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验收材料后,应在30天内组立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于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