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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梅干进口清关收发货注意事项

  • 发布时间:2023-06-27 16:43:58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汇智三路25号1103号
    公司:广州顺诚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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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梅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新晋“网红水果”,不仅口味佳,且富含大量花青素、膳食纤维、铁、钾以及他营养物质。因此,在国内拥有广阔的消费市场,进口需求量大。但新鲜西梅成熟期短且集中,不耐贮藏,而经过挑选、清洗、脱水、烘干等加工工艺制作成的西梅干,保留了新鲜西梅大部分营养成分,也便于储藏和运输。

    大家一起了解下进口西梅干的通关流程,看看海关监管如何促成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消费者的双向奔赴!

    准入限制

    归类。西梅干属干果中的李干。商品编码0813200000。西梅虽称为“梅”,但并不是梅,而是李子。西梅属蔷薇科,李属,欧洲李(Prunus domestica L.)种,也称为智利西梅、加州西梅、法国黑枣等。 允许进口国家(地区)。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美国、泰国、智利、中国台湾。 注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2.作为干果项下的西梅干,其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注册。P.S.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部门。 注册流程。
    1.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注册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注册并提交申请材料。
    2.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的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3.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注册有效期为5年,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备案管理

    备案主体。进口商、向中国境内出口西梅干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西梅干的进口商、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中国海关总署网站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栏目查询向海关备案。(具体操作流程: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西梅干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申报要求

    进口西梅干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必要凭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出口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食品的进出口商名称和备案编号; 上一批次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准入限制

    现场查验。
    1.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西梅干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3.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4.西梅干、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5.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6.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7.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监督抽检。海关按照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进口西梅干实施抽样、检验、处置等。 合格评定。
    1.进口西梅干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2.进口西梅干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如果进口西梅干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注意事项

    食品安全要求。
    1.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
    2.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标签要求。
    1.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2.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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