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演奏员评价条件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 具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高超的演奏技巧,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
2. 能系统论述自己的艺术演奏成果。
3. 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演(伴)奏任务,演奏作品参加过国际艺术比赛或国JIA级大型艺术活动,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符合下列条件:
( 1 )有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能迅速、准确领会作品的风格和内涵以及指挥的意图并付诸实践,合奏意识很强,在乐队中长期担任乐团首席(代理首席)、副首席、助理首席、独(领)奏、声部长、声部首席(代理声部首席)或戏曲的司鼓、头弦等以及在乐队中起核心和稳定作用的其他演奏岗位。
( 2 )每年参与演出的场次达到本单位演出场次的 70% 以上,在演(伴)奏中发挥主导作用。
( 3 )每年完成大型曲(剧)目、晚会或专场音乐会的演出场次不少于 50 场。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国JIA级YI等奖 1 次或ER等奖 2 次。
2. 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大型剧(节、曲)目,获省级YI等奖 2 次。
3. 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国JIA级YI等奖 2 次或ER等奖 3 次。
4. 担任独(领)奏或首席的中小型剧(节、曲)目,获省级YI等奖 3 次。
5. 连续 5 年在国内知名乐团担任首席、副首席、助理首席、独(领)奏、声部长、声部首席或戏曲的司鼓、头弦等核心岗位,有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6. 在有较高知名度的戏曲团体担任 8 台大型剧目的重要伴奏任务,在继承发展戏曲音乐伴奏中有创新,贡献突出,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专家的高度评价。
7. 有自己的代表性大型作品,在副省级以上城市成功举办高水平的、具有鲜明个人艺术风格的独奏或重奏音乐会,且公开出版发行高质量的个人演奏作品的音像制品。
(四)代表性成果条件。
选取下列条件 1 项以上作为任现职期间的代表性成果提交评审:
1. 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 1 部。
2. 独立撰写并在本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3 篇。
3. 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公开演出的音乐会、剧(节)目片段,能展现高超的演奏技巧和独特演奏风格。
著作(专著)指在具有“ISBN”书号的出版物上出版发行,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独立:指由个人单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