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美国加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OEHHA)发布了一项提案,拟将以下3种物质列入加州65法案中的致癌物质清单:
蒽(Anthracene,CAS号:120-12-7)
2-溴丙烷(2bromopropane,CAS号:75-26-3)
亚磷酸二甲酯(Dimethyl hydrogen phosphite,CAS号:868-85-9)
该提案目前已通过公众评议期,后续若获得通过,相关企业必须按照加州65法案规定,在对应致癌物质的暴露水平超过安全港值时提供警示。
今年3月,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发布了一份致癌物质清单,将2-溴丙烷归类为2A类致癌物质(即对人类很可能致癌),将蒽和亚磷酸二甲酯归类为2B类致癌物质(即对人类可能致癌),明确了这3种物质的致癌性危害。
根据《加州健康与安全法规》(HCS)以及《加州劳工法典》的规定,经IARC确认具有致癌性的物质将被列入加州65法案的已知致癌物质清单中。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加州65法案中的有害物质清单已包含近千种物质,且在不断更新,建议相关企业持续关注清单更新以及新增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持合规性。
管控物质清单:已知致癌性或有生殖毒性的物质清单(The list of chemicals known to the State to cause cancer or reproductive toxicity),包含近千种物质。
管控要求:
1. 禁止向水源或土地中有意排放或释放加州所知的致癌性或有生殖毒性的物质;
2. 警示要求:当列入清单物质的暴露水平超过安全港值(safe harbor levels)时,企业必须提供加州65警示:如在产品上加贴警示标签(如下图)、在企业以及媒体上进行通报警示等。
蒽、2-溴丙烷和亚磷酸氢二甲酯符合根据 65 号提案(CCR 第 27 章,第 25904(b)(3) 节)列入该州已知的致癌物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