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师高级职称评审论文著作条件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审计,及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与审计相关专业(以下简称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审计及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的在职在岗人员。
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八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专著1部(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YI作者,其中独著须10万字以上,合著本人撰写须5万字以上)或者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
(二)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或国家JI经济类报刊上发表有应用价值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YI作者,每篇2000字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重要理论创新和现实指导意义。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以上审计相关的省级以上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并通过课题验收鉴定;或主持审计相关的市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区内领先水平。
(四)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独著或第YI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结合本人负责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生产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及取得的突出业绩,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三、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类书籍。论文集、汇编、手册、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四、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论文集、汇编、手册、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五、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发表SCI或SSCI收录的论文视作核心期刊论文(须附中文标题和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