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对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企业价值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的不同情况确定内容的详略程度。
1.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对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应说明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账面金额;委托评估的资产权属状况(含应当评估的相关负债)。
2.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对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的说明应包括实物资产的类型、数量、分布情况和存放地点;实物资产的技术特点、实际使用情况、大修理及改扩建情况等。
3.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评估对象为企业价值或者资产组时,应说明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4.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如有申报)的类型、数量
应说明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等,并介绍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基本情况及形成过程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资料。
5.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果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对资产组合或者企业价值评估项目,企业已另行委托其他机构对经济行为涉及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时,应当详细说明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同时应当说明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载明的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以及评估报告的批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