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拆迁维权中的几个主要时间点
1. 对评估结果结果不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机构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 依法申请公开的期限。根据《公开条例》规定,履行公开法定职责有三个期限:1.当场答复2.收到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3.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30个工作日。
3.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 行政诉讼程序的相关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认为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预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