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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纠纷法律知识: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履行难以为继,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当具备约定、法定的解除事由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行为。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使其从原有的权利义务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进而促进交易效率。
(二)、合同解除的体系
总体上,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类,一类是协议解除(也称之为合意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通过新的协议解除原有合同,所以解除协议是一个独立的协议,应当符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般条件。《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的协议解除。另一类是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即单方解除,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形成权消灭合同关系。
协议解除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履行中的合同进行的事后安排,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民法并不对其做过多干预,所以《民法典》第562条第一款,只有一句表述,而无更多内容。
单方解除,从解除权的发生来源来看,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解除,一类是约定解除。顾名思义,法定解除意味着法律的直接规定,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事先约定,将未来出现的情况作为解除事由。《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也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来做的远期安排,所以民法也没有对其进行特别的规范。在实务中,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明确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抑或两者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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