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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房建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 发布时间:2024-02-21 09: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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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应注意以下问题: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

    2)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的是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问题。

    (2)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内容主要有:

    1)与施工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

    监理工程师既要懂得坚持原则,又善于理解施工项目经理的意见,工作方法灵活,能够随时提出或愿意接受变通办法解决问题。

    2)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协调

    监理工程师应采用科学的进度和质量控制方法,设计合理的奖罚机制及组织现场协调会议等协调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

    3)对施工单位违约行为的处理

    当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方法进行施工,或采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时,监理工程师除立即制止外,还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遇到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采用恰当的方式及时作出协调处理。

    4)施工合同争议的协调

    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首先采用协商解决方式,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协商不成时,才由合同当事人申请调解,甚至申请仲裁或诉讼。

    5)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监理工程师虽然不直接与分包合同发生关系,但可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直接跟踪监控,然后通过总承包单位进行调控、纠偏。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问题,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分包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索赔问题,一般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涉及总包合同中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时,由总承包单位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由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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