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生产中,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设置场所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确保生产安全,我们必须严格遵循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以确保在可燃气体泄漏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从而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同时,《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99年修订版)对石油化工企业中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规范明确指出,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应遵循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更是要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以确保安全。
此外,还有一个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它为检测仪的设置提供了主要依据。规范中规定,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在其2区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同样,如果生产和使用有毒气体,也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报警仪,以确保在有毒气体泄漏时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在化工生产中,甲乙类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如果有可燃气体或者蒸气散发,能够形成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那么在其2区及附加2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的具体确定应依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同时,如果生产和使用有毒气体,也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报警仪,以全面保障生产安全。这些规定的执行,将为化工生产的安全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202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