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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区龙江消费维权律师健身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找律

  • 发布时间:2024-04-26 14: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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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顺德区龙江消费维权律师健身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找律师代理

    知识分享

    健身合同“会籍一经售出概不退费”属霸王条款 

    ——郝某诉江门市某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郝某与某运公司签订《某运健身合约书》,约定由郝某办理一张两年卡,会籍费用为2680元,会籍卡买一年送一年,会员会籍有效期2年;合约第3条约定:此会籍为特价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费。某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前承诺郝某店铺将于2022年12月底开业。后某运公司拖延至2023年8月才开始试业。郝某认为自己是基于某运公司2022年12月中下旬可以开业并为其婚前瘦身塑形锻炼的目的才与某运公司签订合同,如今签约目的无法实现,《合约书》第3条“此会籍为特价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费”的约定属于霸王条款,遂请求解除合同及退回预付款。 

    裁判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运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开业超过半年的违约行为,致使郝某签约锻炼健身塑形结婚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郝某也已经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某运公司的服务,双方的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郝某有权解除其与某运公司签订的健身合同。 

    《合约书》第3条售出不退费的约定是某运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该条约定属于格式条款,郝某有权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双方服务合同内容。另外,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郝某有权向某运公司主张退回费用2680元。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认定某运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此会籍为特价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费”对消费者郝某不发生法律约束力,使某运公司无法以该霸王条款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保护了消费者郝某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经营者违反合同义务却又能以该霸王条款免除退还费用的责任的情形发生。

    律师团队介绍

    梁慧律师团队,在广州佛山一带专业从事民商事相关的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代理过大量的民事纠纷、商事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财产和人身保护纠纷。例如财产损失赔偿、合同及违约事宜、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及财产纠纷等民事争议,劳动合同、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经济纠纷,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擅长协助客户处理各类民商事争议,帮助客户理解民商事合同中的条款,审查、代书合同、解决各类民商事争议,处理非诉讼案件并代表客户参与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仲裁、协商等环节都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客户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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