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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劳资纠纷律师擅长出庭劳动仲裁诉讼

  • 发布时间:2024-06-25 12:55:15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公司:招志南【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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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0-8120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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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广州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劳动纠纷处理专家律师提供专业劳动争议律师服务。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工伤(职业病)认定复议和诉讼律师法律服务。

    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怎么判断劳动仲裁证据的效力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整个仲裁或者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效力则是判断某种证据在证明中所起的和可能起到的作用,是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是否具有能够证明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是否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证据的效力与证ju的三个基本的特征息息相关,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某项证据只有同时具备了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具有证据能力。
    一、真实性: 基础的证据一定要是能反映真实的事实,不能是伪造的,不能是基于主观意识而形成的。
    二、合法性: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的,证据的构成合法,来源也要合法。
    三、关联性:也就是说必须要和证明的事实存在逻辑关联。
    那么证据确凿的案件是不是请不请律师都一样? 
    有人咨询说:“那我的这个证据明明很充分,而且在这个问题上呢也很占理,怎么案件就输了呢?”我回答道:“这怎么可能呢?你都证据碾压对方了,怎么可能输呢?”于是,我把他的证据材料和判决拿出来仔细一看,发现这事儿确实很充分,而且非常细致,但是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证据,反而把对方的证据给支撑起来了。这就比较可惜了,要是提前设计好方案,就没有上诉什么事儿了。
    我们深入讨论了一下,发现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证据的组织和呈现方式上。虽然案件的证据确实很充分,但是在开庭的时呈现得不够清晰,导致审判员对证据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而对方则成功地利用了这个漏洞,将原告的证据进行了重新解读,使得原本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反而变成了不利于自身的证据。
    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当事人在准备证据时过于关注细节,而忽略了整体的呈现效果。在庭上,证据的组织方式和呈现效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审判员需要在短时间内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证据组织得不够清晰,审判员很难从中找到关键的证据,反而容易被对方利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建议当事人重新整理证据,确保证据的呈现效果清晰明了。同时,在庭上,应该更加注重与审判员的沟通,尽量让审判员理解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胜诉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 后意见。
    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质证和辩论问题的规定。
    (一)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的质证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否定其证明力的活动。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指出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的问题,通过否定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否定其证明力。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质疑,当事人需要作出回应,论证己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质证是通过双方的互相质疑和自我辩护,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判断其证明力,去伪存真的过程。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
    (2)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仲裁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人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替代通知金、违约金纠纷,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4、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5、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
    7、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8、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9、用人单位未交纳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未按实际工资的基数交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引发的劳动纠纷;
    10、用人单位拒绝给予离职人员办理挡案转移引起的纠纷;
    11、关于单位要求职工竞业限制及保密等事项引起的纠纷等;
    12、工伤、职业病纠纷;
    13、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律师服务。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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