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4-65-3 性状: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纤维状或颗粒状粉末。 本品在无水乙醇、乙醚或中几乎不溶;在冷水中溶胀成澄清或微浑浊的胶体溶液。 水中不溶物取本品1.0g,置烧杯中,加热水(80~90℃)100ml溶胀约15分钟后,在冰浴中冷却,加水300ml(黏度高的供试品可适当增加水的体积,确保溶液滤过),充分搅拌,用经105℃干燥至恒重的1号垂熔玻璃坩埚滤过,烧杯用水洗净,洗液并入上述垂熔玻璃坩埚中,滤过,在105℃干燥至恒重,遗留残渣不得过5mg(0.5%)。 干燥失重 取本品,在105℃干燥2小时,减失重量不得过5.0%(通则0831)。 炽灼残渣 取本品1.0g,依法检查(通则0841),遗留残渣不得过1.5%。 重金属 取炽灼残渣项下遗留的残渣,依法检查(通则0821第二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十。 砷盐 取本品1.0g,加氢氧化钙1.0g,混合,加水搅拌均匀,干燥后,先用小火灼烧使炭化,再在600℃炽灼使完全灰化,放冷,加盐酸5ml与水23ml,依法检查(通则0822第一法),应符合规定(0.0002%)。 类别:药用辅料,释放阻滞剂、包衣材料等。 贮藏:密闭保存。 标示:应标明取代型;用于缓释片剂骨架成形物时,应标明粒度标示值;并以mPa・s为单位标明黏度标示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