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
排烟阀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产
品。
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
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
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论;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转来的抽查结果、专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
息反馈;
(6)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3.1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防烟排烟设备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必要时,初始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一并进行。
3.2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
检测),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跟踪检查、利
用云平台跟踪管理系统检查等任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