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一)诊疗科目: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配备中医(专长)医师的,应当在诊疗科目下明确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设医技科室的,应当核增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
1. 诊所从业人员需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 个人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3. 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4. 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一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5. 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一名相关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诊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布局应当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四)设备
1. 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2. 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督平台对接。
四. 口腔诊所所需要的资料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一台。
(二)人员
1. 医师:至少有一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五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