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服务领域有哪些?
一、遗产分割处置法律咨询;
二、继承析产诉讼代理;
三、代书遗嘱,遗嘱见证或参与公证(咨询);
四、遗产规划;
五、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制定;
六、遗产争议调解和起诉、应诉答辩、上诉;
七、遗产代管及分配。
遗产继承分割法律知识:
一、遗产的一般分割方式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遗产的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注意事项
1.遗产的价值和分割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当事人能够就遗产的继承方式、价值达成一致的,优先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分割方式和价值处理。
2.当事人无法就继承方式达成一致的,能够按份共有的,可以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无法按份共有或者可以直接分割的,则应当折价或者变价后分割。
3.当事人就遗产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的,对于具有客观价值的遗产,比如存款、股票、基金、保险,可以采纳其市场价值作为分割依据;如无客观价值,或者其价值变动较大,难以客观确定的,可以采用评估、审计、询价、竞价等方式确定其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分割。
二、不动产产权的分割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1.对于不动产产权的继承,应按照当事人协商一致优先,协商不成时方由法院判决。
2.当事人无法就不动产的归属达成一致,当事人均同意共有,或者不同意共有但无人有能力折价给他人的,则可以共有。
3.部分当事人主张共有,部分当事人主张折价分割的,如不涉及到当事人居住利益的问题,且主张折价的当事人愿意取得产权,并有能力支付折价款的,可将不动产产权判归主张折价的一方,由其按照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折价给其他当事人。
4.当事人均不同意共有,又无人愿意取得产权并折价给其他当事人,则可以判决由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共同协商出售,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予以实际分割。
5.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导致的物权变动,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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