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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继承与转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
案例:案情回顾
黄某勇与黄某才等5人均为同胞兄弟姐妹关系,6人的父亲黄某富于2011年去世,母亲许某某于2020年去世。黄某勇和妻子李某会育有两个女儿,均已出嫁。2016年,黄某勇因病去世,其生前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期2年存款,到期后加利息合计92338.20元。黄某勇离世后,其兄长黄某才认为黄某勇两个女儿已经外嫁,自己作为黄某勇的长兄,应继承该笔存款,因此一直拒绝在信用社的银行存单上签字,黄某勇的妻子李某会及两个女儿则认为,他们作为黄某勇的直系亲属,应由她们继承黄某勇的存款。因双方对分割存款有异议故该笔存款至今未取出。李某会及两女儿以黄某才等5人为被告,诉至耿马法院请求对存款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勇去世后,其生前银行存款和到期利息92338.20元属于黄某勇和原告李某会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属于李某会的份额分离出来再对剩余部分进行分割,故判决涉案银行存款本息李某会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即46169.00元。剩余二分之一为黄某勇的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母亲许某某、配偶李某会及两个女儿继承,每人继承11542.30元。
因黄某勇的母亲许某某在上述遗产银行存款未分割前去世,故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即5名被告转继承,每人继承的份额为2308.46元,后除黄某才外其他4被告均表示自愿将自己的份额赠与三原告,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故判决3名原告继承黄某勇生前银行存款本息46,169.20元中的43,860.74元,被告黄某才继承黄某勇生前银行存款本息中的2,308.46元。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均服判决,遗产已分割完毕。
法官说法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需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遗产多混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中,首先需进行析产。本案中黄某勇死亡前并未留下遗嘱或相关遗赠协议,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遗产应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则不分配给第二顺位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故转继承又称二次继承或者再继承。死亡的继承人又被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黄某勇的母亲许某某作为黄某勇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因为转继承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的情形,其从黄某勇处继承来的遗产份额转由许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他5个子女)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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