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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熟悉企业人力资源劳动争议律师

  • 发布时间:2024-12-04 09:26:20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公司:招志南【个体】
    手机:15918794024
    电话:020-81202248
    用户等级:铜牌会员 已认证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是经广州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国内少数设有专门从事劳动纠纷法律事务律师团队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我们秉承“专业、专注、专诚”的服务理念,努力打造国内专业化程度的精品律师事务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注于解决各类劳动纠纷,化解企业劳动用工风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如非因劳动者过错所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水平计算。但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的数额协商支付,协商的补偿数额高于法律规定标准,法律不加干涉;如协商的补偿数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就应当审查劳动者是否自愿以及劳动者对法律规定是否了解。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在签订经济补偿协议时,共同确认劳动者工作情况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事实,共同计算并确认劳动者应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如实告知劳动者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规定, 后还要添加劳动者对差额部分系自愿放弃等声明条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法律延伸: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6条,分别是第36、37、38、39、40、41条。
    第36条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37条是劳动者提前通知的解除,38条是劳动者随时可解除,39条是单位可单方解除,40条是无过错性解除、41条是裁员。
    其中,第40条包括三种情形,在单位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情况下,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也就是大家常说的“N+1”中的“1”,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1”,
    实践中,*常见的解除是“N”,即工作满几年给几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如果解除违法(包含解除合法,但实践中却没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情形)则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双倍作为赔偿,即“2N”,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
    法律规定中,除了“N、N+1、2N”这三种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例如2N+1、N+其他等,当然,如果是双方协商,则不受以上三种情况的限制。

    劳动纠纷常见误区
    误区一:仲裁输了,去到法院再请律师也不晚

    我们代理过公司用人单位,也代理过劳动者,很多都是仲裁输了,才想着请律师。但是因为仲裁和一审是具有连续性的。一审再请律师有时也难以挽回!
    对于劳动者而言,因为仲裁提起的诉请在法院是不能更改的,如果诉请错误,诉请对象错误,或者举证、质证不利,到法院也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对于一些比较冤枉的公司而言,因为没有防范意识,给员工以可乘之机,质证时完全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仲裁时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在法院阶段无法推翻,法官不会认可。

    误区二:提交证据越多越好

    提交证据,一般是根据仲裁请求、要证明的事实、要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对方说谎等方面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提交的,证据提交并不是越多越好,切记注意,不要不小心提交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让对方抓住把柄,那就麻烦了。我们有很多胜诉案例,就是从对方提交的证据入手突破, 后达到诉讼效果的。

    如果您有如下劳动纠纷都可以来电咨询:

    1、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2、单位不缴少缴社保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3、变更、续签、履行劳动合同纠纷等引发的经济补偿金争议;

    4、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辞退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双倍)、代通知金纠纷;

    5、因劳动报酬、加班费、工资、节假日补偿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6、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7、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

    8、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补偿金纠纷;

    9、工伤职业病纠纷;

    10、其他劳动仲裁诉讼案件律师法律服务;

    11、为公司企业制定建立劳动人事相关制度。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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