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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专业离婚诉讼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4-12-20 10:08:15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
    公司:招志南【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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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代理有关婚姻、继承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婚姻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婚前财产纠纷、恋爱同居财产纠纷、彩礼退还纠纷、遗产继承、遗产过户、遗产分割、遗嘱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共有房产分割过户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涉外离婚继承案件,收养继承纠纷等等。

    婚姻财产法律知识:
    一、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都是平均分配吗
    离婚案件所涉及的财产分配问题,是否均应平均分配?
    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其财产并非均需依据平均分配原则进行划分。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事宜,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须由人民法院依照实际情况,从保障子女权益、女性地位以及未存在过失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公正裁判。
    此外,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等事项,亦应依法给予充分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怎么解决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主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需共同清偿,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若财产不足,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个人债务由举债方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在认定债务性质时,一般基于债务用途等因素。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等的债务通常认定为共同债务;仅用于一方个人消费等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三、离婚时债务的承担方式都是共同承担吗
    离婚时债务的承担方式并非都是共同承担。若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所以,离婚时需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承担方式,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都是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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