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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春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要求,对A公司使用的叉车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叉车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工作等问题,遂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23年8月31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A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A公司现场仍未完成整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作出处罚。A公司不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酌情降低罚款,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件经过,通过多方考量,一是考虑到A公司对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程序等方面无异议;二是考虑到A公司系初次违法并已改正,认识到自身错误,违法行为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考虑A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地经商,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不甚了解,耽误了整改的时限。综上,为了更好地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扶持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A公司进行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对A公司的处罚变更为:罚款3000元。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管制,它处处充满了劝导和温情。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一味惩罚,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服务保障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本案中A公司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够及时改正。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减轻处罚,给予A公司自我纠正的机会,同时对A公司开展法治教育,引导A公司自觉遵法守法,过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摒弃一刀切,以促进整改,以服务于民,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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