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律师法律服务多年,对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争议仲裁法,工伤条例等相关民法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本律师团队由多名资深律师组成经验丰富,对证据的收集,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对不服工伤(职业病)认定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公司企业日常劳动法律顾问服务等劳动纠纷法律服务领域均有突出表现。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法律知识:
一、关于辞退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单位辞退决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单位辞退决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单位需要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就是职工每在单位工作一年,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情况,如果单位辞退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规定,就属于无故辞退,就属于违法辞退,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规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就是赔偿金。
第四种情况比较特殊,就是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案件中,不能主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为这是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救济途径。
二、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
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形来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赔偿与经济补偿金应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是重叠关系,《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具体说明,但其立法意图已很明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对二者关系予以补充,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据上述三种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还是在通知解除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所以代通知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依据及通知解除的时间密切相关。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解除、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看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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