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澳大利亚电器安全符合性评估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每一个主管部门统一采用"1945年电器安全法"的互惠认可架构(ApprovalsScheme),此架构将电气产品分为公告(d)及非公告(Non-d)两大类。公告产品须符合相关的澳洲安全标准,并取得州主管相关的认证证书;非公告的电气及电子设备可不经认证直接销售,但是零售商、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保证该类电气的安全。澳大利亚对EMC的要求采用EMC架构(1992无限电通信法)的自我宣告方式。在此架构规范的电气产品同时符合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要求,便可申请法规符合标志(RCM)。
第二、C-Tick认证标志:C-Tick标志表示产品符合澳大利亚的EMC法律要求,可以在澳大利亚市场上销售。
第三、申请要求
·申请者需为在澳大利亚注册的公司或个人。
·需要提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电路图、布局图、测试报告等。
·产品必须符合ACMA颁布的EMC标准。
·产品上需贴上C-Tick标志。
第四、C-Tick认证产品范围
1.家用电器设备;
2.照明设备;
3.工业、科技、医用(ISM)设备、音像设备;
4.电动工具、电热器具;
5.信息技术设备。
电子产品一般申请C-Tick,通讯产品一般申请A-Tick,如果产品申请A-Tick,则不需要再申请C-T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