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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价指标解读

  • 发布时间:2025-07-15 16: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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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2、知识产权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

      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4)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5)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6)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值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字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5、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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