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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经济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8-14 06:26:50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深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
    公司: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手机:13530030076
    微信:dry5920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深圳蔡律师


    1.代理费的金额要看情况,一般是和律师协商解决的。

    2.不同地区、不同律师、不同案情、不同争议都会影响律师代理费的数额,比如争议诉讼标的越大,律师费占的比例一般也就越低,当然,还要结合案情的难度、律师的水平等情况而定。

    3.是直接与要聘请的律师沟通后协商确定。

    二、深圳经济案件的代理费收费标准、合同生效终止时间

    1、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那么判断合同是否终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终止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整履行合同义务的,或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第七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八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深圳经济案件代理费标准、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第九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十二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四、深圳经济案件的代理费收费标准、涉外经济合同

    1、什么是涉外经济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

    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产生、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涉外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

    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3、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双方因涉外经济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调解求得解决,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去解决。

    当事人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

    在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时,如果要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因涉外经济合同发生争议要诉讼法院时,对于法院管辖问题应注意事先进行调查研究。

    现在国际间解决经济纠纷大多不采用诉讼方式而采取仲裁方式,或者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另行订立仲裁协议。

    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关于仲裁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仲裁地和仲裁机构,其次是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至于仲裁程序则一般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则依关于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去决定。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一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经济纠纷诉讼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λ,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害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诉讼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经济诉讼的人。 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Χ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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