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食品检验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
各企业及有关人员: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六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文件精神,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强调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在全社会建立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人才结构。食品检验人员考核已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体系,从事食品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为此:广电质量学院(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602计量站)特举办“食品检验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班”。具体安排如下: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负责,严于利己,不骄不躁,吃苦耐劳,勇于开拓。
(3)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思想、科学文化素质。
(4)敬业爱岗,团结同志,协调配合。
2.2 基础知识
(1)法定计量单位知识和常用量的法定计量单位。
(2)误差和数据处理基本概念。
(3)实验室用电常识。
(4)食品检测基础知识。
(5)化学基础知识。
(6)微生物检测基础知识。
(7)实验室安全防护知识。
(8)食品安全卫生基础知识。
(9)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 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一、鉴定对象:
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食品检验的人员;食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质量监督部门、食品卫生检验部门及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鉴定内容:
国家强制的食品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检验的感官检验技术;2.食品检验的化学基础;3.实际操作技能培训;4.食品检验概述;5.食品专业分析与检验技术(按工种分);6.误差分析与数据处理;7.化学分析与检验技术;8.仪器分析与检验技术&食品检验的微生物检验技术。
三、鉴定方式:
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结业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长期有效,无需年审,该证书是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
四、培训地点:厦门(具体开班地点可电话咨询)
五、培训时间: 2012年12月8-10日,每月开班。登录查询。
六、联系方式: 李 彬 老师 联系电话: -8103
电子邮箱: 传真:(培训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