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央厨房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央厨房。
本标准规定了中央厨房从原料采购、加工过程、到运输贮存各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 中央厨房
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3.2 待配送食品
经中央厨房加工制作后,待配送至餐饮单位的所有产品,包括生制半成品、热加工半成品、即食食品。
3.3 生制半成品
经挑选、清洗、分割、切配等初加工后,经调制或不经调制,添加或不添加食品辅料、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发酵或不经发酵(米面类),不经热加工处理的非即食半成品。
3.4 热加工半成品
原料经初步热加工处理后,仍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阶段性成品。
3.5 即食食品
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3.6 易腐食品
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大于0.85,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
3.7 原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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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可登陆查询。
一、鉴定对象:
企业主管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及监督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食品生产企业、经销单位、质量监督部门、食品卫生检验部门及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鉴定内容:
国家强制的食品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主要内容包括:1.食品检验的感官检验技术;2.食品检验的化学基础;3.实际操作技能培训;4.食品检验概述;5.食品专业分析与检验技术(按工种分);6.误差分析与数据处理;7.化学分析与检验技术;8.仪器分析与检验技术&食品检验的微生物检验技术。
三、鉴定方式:
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结业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长期有效,无需年审,该证书是食品检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
培训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15号。
培训时间:广州 12月20-22日。每月开班,回执表可登录http://w ww.foodkz.co m查询。
联系方式: 李 彬 老师 联系电话: 159 8911 4650
电子邮箱: 传真:(培训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