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发电机组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来操作。
第二条 发电机组运转过程中,消音器和排气管会发热,严禁触摸。
第三条 连接发电机组和负载的电缆线径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4A/mm²)。
第四条 发电机组在运转时须有专人看护,定期观察发电机组和输出电流的变化,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
第五条 三相负载应平衡,每相电流值与三相平均电流值之比的差值不宜超过10%,避免导致发电机损坏或输出断路器跳闸保护。
第六条 发电机组不可超载运行,长时间最经济的带载量不应超过额定功率的80%。
第七条 发电机组启动后不可立即加带负载,否则可能会导致发电机组突然停机。
第八条 所用工具用完后,要清点定位,对丢失遗忘的工具和零件要查明去向。
第九条 发电场地禁止吸烟,工作场地保持卫生,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噪声。
第十条 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做到勤听、勤看、勤检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