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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委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老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农村教师目前降低一个等级要求。
2、大中专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中文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学生和非师范类与口语相关专业(如英语、音乐、、文秘、法律、管理、导游、商业、信息、通信、外贸、财经、医学、餐饮服务等专业)的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3、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导游、话务员、法官、律师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4、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5、电影、话剧、广播剧、电视剧等表演、配音人员,播音、主持人专业和电影、话剧表演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