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办理软件产品登记?
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软件产品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并已实行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进口软件产品(专指中国大陆以外开发的软件产品) 根据国务院18号文件及两个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这是规范我国软件市场、打击非法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
双软认定后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软件企业认定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0年7月以后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软件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答:(1)在广东省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