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公证书为16开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
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此外,胃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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