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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软产品登记 著作权登记代理 广东软件版权登记公司

  • 发布时间:2024-10-25 1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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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联系人: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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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著作权基本概念篇
    1. 何谓智慧财产权?著作权与智慧财产权有何区别?
    依据1967年「成立世界智能财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智慧财产权包括:
    1.文学、艺术及科学之著作。
    2.演艺人员之演出、录音物以及广播。
    3.人类之任何发明。
    4.科学上之发现。
    5.产业上之新型及新式样。
    6.制造标章、商业标章及服务标章,以及商业名称与营业标记。
    7.不公平竞争之防止。
    8.其它在产业、科学、文学及艺术领域中,由精神活动所产生之权利。
    因此,所谓「智慧财产权」,可说是各国法律为了保护人类精神活动成果,而创设各种权益或保护规定的统称。因为这些权利都是法律所创设出来「无形」的权益,一般也会称为「无形财产权」或「无体财产权」。
    目前我国保护智慧财产权的法律包括:专利法(发明、新型、新式样)、商标法(商标、证明标章、团体标章、产地标示等)、著作权法(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营业秘密法、集成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植物品种及种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竞争的部分)。自1990年代迄今为止,我国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智能财产权法律为符合「与贸易有关智慧财产权协议(TRIPS)」的规范,经过几次重大修正及立法,大致上已符合TRIPS对于WTO会员国所要求之智慧财产权保障的条约义务,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相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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