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办理软件产品登记?
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软件产品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并已实行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进口软件产品(专指中国大陆以外开发的软件产品) 根据国务院18号文件及两个管理办法规定:“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这是规范我国软件市场、打击非法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认定软件企业可以获得哪些政策优惠?
(一)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国发[2000]18号文第五条)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 2000 ]2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国发[2000]18号文第六条)
(三)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国发[2000]18号文第九条)联系人: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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