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技术领域
附: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 航空航天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高技术服务业
六、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 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巨洋公司专注于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财务专家、法律专家与科技咨询专家,拥有多年成功案例累积的申报经验。自成立以来,公司以诚信为基石,倡导多方真诚协作,利用专业优势和对政策的敏感度,有效地整合各种资源,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我们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简化服务手续,优化服务流程,限度地减轻客户的工作量,让客户能专心致力于主营业务,提升客户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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