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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1-06 14: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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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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