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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律师离婚案件争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

  • 发布时间:2015-01-14 11:59:50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手机:18620925766
    微信:chen21070529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陈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离婚、继承纠纷律师团,多年来代理大量遗产继承、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特擅长拟遗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诉讼继承,继承遗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团队领头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22年执业经验,胜诉率高。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交通:公交车站:犀牛路口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欢迎您来电咨询:;(陈律师)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四十条 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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