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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婚姻,债纠纷,合同,商业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2015-01-14 11:59:49
    报价:面议
    地址: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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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chen21070529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陈律师团队是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专业离婚、继承纠纷律师团,多年来代理大量遗产继承、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特擅长拟遗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诉讼继承,继承遗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团队领头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22年执业经验,胜诉率高。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交通:公交车站:犀牛路口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欢迎您来电咨询:;(陈律师)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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