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 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 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 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 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联系人:王小姐/吴先生
Q Q:
电 话:
手 机: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