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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3C认证申请

  • 发布时间:2017-11-24 15:40:08
    报价: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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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南京润冉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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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型式)划分原则 4.1.1.1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具有同一功能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灯具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型式): 1)光源类型; 2)光学系统的特性(除配光镜反射镜外通过反射、折射和/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部件、发光强度等级和光分布角等); 3)配光镜、反射镜、配光镜外表面保护层材料; 4)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灯具,其光源的光电参数(标称电压、标称功率、灯丝形状等); 5)转向灯的类别; 6)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按照其照明区域划分的不同类别; 4.1.1.2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但所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同一型号样灯2只,对于可更换光源式灯具包括灯泡2个,如灯泡标称电压不同,需提供不同电压的灯泡各2个。对于有附加功能的灯具,还应提供试验所需的附加装置样品1套。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6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减少监督频次,但至少每年一次: 1) 为整车厂配套,整车厂二方评审合格,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时;  2) 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认证执法检查及国家监督抽查未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判定获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 4.5.1.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的数量为所抽单中元同一型号产品2套(带附加装置)。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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