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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机动车用喇叭3C认证申请

  • 发布时间:2017-11-23 16:36:53
    报价:面议
    地址:江苏,南京,建邺区江东中路186号宏普捷座1-712
    公司:南京润冉科技有限公司
    手机:18952088008
    电话:025-86807998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机动车用喇叭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工作原理; 2)总成的外形、结构; 3)额定电压/额定气压; 4)声响发射单元数量。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产品抽样 4.2.1.1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1.4抽样数量 每单元抽取同一型号喇叭2只(对于多音喇叭2 套)。 4.2.1.5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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