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进口保健食品证明性文件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代理机构名称(中、英文)应前后一致。 2.证明文件、委托书应为原件,应使用生产国(或地区)的文字,需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3.证明文件、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4.证明文件、委托书应有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5.证明文件、委托书应译为中文,并由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原件采用中外文对照的,可以不用另外翻译及国内公证 进口保健食品申报资料项目 (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六)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七)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八)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含量及其检验方法。(九)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十)产品质量标准及其起草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十一)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十二)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 (十三)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十四)其它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十五)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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