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的项目,须提供人民币的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如:(1)所投资的人民币利润对应年度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2)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复印件);
(3)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完税证明。
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目前政策倾向于扶持注册资本 2 亿人民币或 3000 万美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
联系人: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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