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事由,可以作两种分类:第一类包括:(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第二类是指存在特定事由的,包括:(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除外。
周乃文律师,男,毕业于中国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府注册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市律协会员,法律功底深厚,周律师及其组成的团队,每周会一起研究案情,共同出谋献克服案件难关,形成精英意见,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律师团办理过上千宗案件,众多的成功案例是实力的见证。欢迎广大有困难的群众来所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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