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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名离婚律师上海徐汇权威离婚专家上海婚姻家事知

  • 发布时间:2015-04-10 10: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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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闵行,上海市闵行区莘凌路211号6楼上海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公司:上海维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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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张律师:   陈律师:

    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凌路211号6楼(上海理工大学国家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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