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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2015年高级采购师报考条件?采购师考试时间

  • 发布时间:2015-01-22 14: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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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有助于使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基本精神得以真正贯彻与落实。然而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立法上存在许多缺陷,执法上也遇到了很大困境,原因在于其逻辑混乱且体系不完备:一是权利救济阶段不完整,仅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阶段的权利救济,而未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阶段的权利救济。二是权利救济主体不全面,仅规定了第三人的权利救济,而未规定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的权利救济。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双重属性,即在授予阶段具有行政性而在履行阶段具有民事性。因而有必要将政府采购合同分成授予阶段和履行阶段这两个阶段进行研究。政府采购最主要的三方参与人是第三人、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合同授予阶段的争议主要是第三人与采购人之间的争议,具有行政性,因而此阶段的权利救济程序和方式体现行政性。合同履行阶段的争议主要是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争议,具有民事性,因而此阶段的权利救济程序和方式体现民事性。以合同授予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为逻辑起点,构建以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为主、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权利救济制度为辅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有助于全面实现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的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将两个权利救济阶段与三方权利救济主体结合是本文的亮点所在。第一章探讨完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的意义。一方面探究其理论意义。以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对政府行为的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和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这三个逻辑上具有递进关系的理论问题作为研究思路。另一方面考察其实践意义。指出政府采购具有强化市场竞争、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减少政府腐败和经济调控这四项主要功能。然而在实践中政府采购却暴露出了很多弊端,正是这些弊端阻碍了政府采购功能的实现。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并不能起到事后消防作用,没能够解决这些弊端,没能够恢复政府采购的应然功能。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研究方法,得出有必要尽快完善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的结论。第二章探究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的宏观模型。采用了理论结合实践的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首先是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性,指出其既具有行政性也具有民事性。这是理解政府采购合同具有两个不同阶段的关键。其次,分析了政府采购分阶段救济模型的理论基础。分别是法国的可分离行为理论和德国的双阶理论。然后,介绍了美国和台湾所适用的政府采购分阶段救济模型,总结了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分析了它们的利弊。最后设计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政府采购权利救济模型:从权利救济阶段看,分为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阶段和履行阶段;从权利救济主体看,分为第三人、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第三章以现代竞争法理论为指导,阐述了第三人在政府采购合同授予阶段的权利救济制度。本文所指的第三人包括潜在供应商和投标供应商。第三人最终没有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对其的关注点主要放在合同授予阶段。第三人之所以需要权利救济,往往是其公平竞争的权利受到了采购人的侵害,包括知情权受侵害和公平参与权受侵害。随后,本文分析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关于第三人权利救济程序规定的不足之处:对第三人的范围界定的过窄;错误地将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缺少独立的投诉受理机构;司法审查权过窄。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提出了针对上述四个不足之处的完善建议。最后,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以我国应用弊端、域外应用经验和我国完善建议的逻辑思路分别探究了暂停采购、撤销非法行为、损害赔偿这三种具体的权利救济方式。第四章以成交供应商的权利救济为主线,重点论述如何为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的成交供应商提供权利救济。首先分析了成交供应商权利可能受损害的两种情形:采购人实施了不当或违法行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成交供应商不利。其次,介绍了域外关于成交供应商权利救济程序的成功经验,即调解和仲裁这两程序。以此为基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四个成交供应商权利救济程序:协商、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为了更好的发挥上述四个程序的作用,本文分别论述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采购人履约担保制度和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号情势变更制度作为其配套制度,构建了一套完备的成交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第五章重点阐述了采购人的权利救济制度。分析了虽然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具有主导地位,但其同样可能受到来自第三人和成交供应商的损害。并进一步指出,由于采购人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合同授予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因而对其的权利救济制度必须涵盖这两个阶段。最后,鉴于采购人的特殊性,指出合同授予阶段的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履约保证金制度是弥补采购人在这两个阶段所受损失的有效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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