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⑸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⑹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⑻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工作步骤: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受理资料,进行核对录入税务登记信息并打印税务登记证。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且在税务机关认为符合当场办结条件的,给予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或有违章情况的,窗口人员给予一次性解答或进行处罚(按首违不罚原则分别进行免罚处理及简易处罚),要求纳税人进行整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
友情提示: ⑴提供同城通办服务。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登录青岛网上办税厅进行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 ⑵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办理后,由一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⑶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的,给予当场办结。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涉及违法违章处理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